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明北因家中藏有火药长枪2支,被岑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杨明北系初犯,且其所持有的枪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2009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杨明北在岑溪市南渡镇薄口村张某的店铺饮醉酒时,将其收藏多年的1支自制手枪拿给在场的群众观看,后被群众举报。岑溪市公安局民警于8月18日当天从杨明北家中搜出足以致人伤害的火药长枪2支、无法作出枪支杀伤力鉴定的气枪1支以及火药、引信、铁沙、铁粒等物品。次日,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又从南渡镇薄口村小学附近的水沟中提取了杨明北收藏的自制短枪1支。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杨明北所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数量达2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betway必威体育: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罪行并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明北所持有的枪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