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原告陈某忠领到了由岑溪人民法院执结的由被告安邦财保梧州支公司岑溪营销部赔付的在南梧高速公路广西横县境内交通事故的的医疗费等各项赔偿55088.2元。
今年2月12日,岑溪市农行将一辆五菱车转让给原告陈某忠,车辆过户时车牌号码作了变更。岑溪农行在该车辆转让前已在安邦财保梧州支公司岑溪营销部(该营业部不具法人资格)为该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保险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岑溪农行与原告对上述车辆转让进行权属变更时没有到被告处办理相关保险变更手续。原告受让上述车辆后没有对此车辆进行改装、加装等导致车辆增加危险程度的行为。
2月16日,原告开车前往田阳,途中因车轮爆胎失控翻车,同车的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车祸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也派人到事故现场勘验,上述损失原告已支付。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后持相关票据要求被告给予理赔遭拒绝,遂诉至岑溪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因上述事故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
11月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受让车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认为依据《保险法》及《机动车保险条款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该保险公司对转让车辆的受让人作拒赔处理无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