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12月8日,岑溪法院对一起强奸罪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龙以奸淫为目的多次抱摸未成年留守女童,构成强奸罪,但因女孩反抗,其犯罪行为未能得逞,故陈某龙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8月5日上午10时许,岑溪市水汶镇石村村的陈某龙来到同村的陈某杏(1995年8月29日出生)的厨房。当看到陈某杏一人在家,陈某龙邪念顿生,趁陈某杏弯腰做家务时,他来到陈某杏的后面,伸出手来抚摸其头发和上半身。陈某杏随即反抗并大声叫喊,害怕别人发现的陈某龙只得松开其罪恶的双手,可他并未就此罢休,又趁陈某杏在洗碗时,上前对其做出各种侵犯性的抱摸动作。8月7日8时许,陈某龙再次来到陈某杏厨房,见其一人在家,陈某龙又故伎重施骚扰陈某杏。再也忍受不了陈某龙行径的陈某杏打电话向外出打工的父母哭诉,陈母即从广东赶回岑溪,并与女儿到派出所报案。陈某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其多次抱摸陈某杏,目的是想和陈某杏发生性关系,因陈某杏的极力反抗,其意识到不能达到目的才罢手。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想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且其欲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更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过程中出现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岑溪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