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按规定开挖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需要向市政管理局提出施工申请并获得批文方可施工外,对新改造或铺设的城市主干道,不能轻易允许施工单位“开膛破肚”。
2.对城市道路的改造或铺设,施工前应由主管部门事先向有关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照明等管理部门进行通气,做到线路管道等检查更新处理工作做在前。
3.凡施工单位必须与主管部门实行施工后的恢复路面质量承诺书签订,一是不允许施工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扩大挖掘范围;二是对施工后道路出现下陷、凹凸不平等现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跟踪负责完善,三是在新修建城市道路开挖的,应视工程大小、开挖程度给予征收开挖费,所得款项收入城市道路维护专项资金并实行监督使用。
4.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经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规定办事。
5.对于城市道路的维护,交警部门也应该积极予以配合。
6.由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城市道路维护管理”的舆论宣传,对一些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7.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举报电话,真正实行城市道路的“齐抓共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