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梧州日报》上刊登了蒙山镇派出所乐于为民办小案的报道。报道中所列出的案件,确实是很小的案件,“缴获盗窃的罗鱼8条,价值200多元”、“搜出盗窃的涉案柴油30千克”,甚至是村民打死狗的案件,这些案件,在一些地方可以说根本没人理会。正如报道中所说“一些群众形成了公安机关只重视大要案件,而忽视小案件侦破的误解”。
????然而,在蒙山镇派出所的民警看来,这些小案也是案件,都是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只要尽职尽责去侦破,同样能够取得侦破大要案件的社会效果。所以,笔者认为,“一心为民办小案”体现的正是“群众利益无小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能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待群众利益时必须时时刻刻都能以小为大、以小为重、以小为忧,认认真真地对待群众的“小事”。
????目前,帮助受灾群众灾后重建是我市一件涉及面广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自然会全力以赴去做好。但对于一些诸如当地起房子的习俗、房子的样式设计等小事,却容易疏忽。殊不知,这些小事如果不重视,不处理好,群众对灾后重建工作不满意,就有可能拖延灾后重建的步伐。因此,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应当竭尽全力去办。只有这样,群众的“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才能够得到较好的实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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