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汇总方法
⑴基本分类月环比价格指数
根据70个大中城市基本分类月环比价格指数分别利用各城市本月销售面积和金额作为权数计算价格指数,然后将两个价格指数简单平均。
计算公式为: (1-8)
其中: 为第i个城市第j基本分类环比价格指数, 为第i个城市第j基本分类t期(本月)销售面积(或金额)。
⑵70个大中城市基本分类以上类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同各城市基本分类以上类别价格指数。
(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⒈各城市基本分类月环比价格指数
⑴ 计算各基本分类中选中的二手住宅的环比指数
计算公式为: (2-1)
其中: 为第j基本分类中第i个样本住宅t期(本月)价格, 为t-1期(上月)价格。
(2)计算全市基本分类环比价格指数
采用双加权计算全市各基本分类的环比指数,即分别利用本月销售面积和金额作为权数计算价格指数,然后将两个价格指数再简单平均。
计算公式为: (2-2)
其中: 为第j基本分类中第i个样本住宅环比价格指数, 为第j基本分类中第i个样本住宅所代表住宅类型的t期(本月)销售面积(金额),n为该基本分类中包含样本住宅的个数。
⒉各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同各城市新建住宅价格指数。
⒊70个大中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汇总方法
⑴基本分类环比价格指数
根据70个大中城市基本分类月环比价格指数分别利用各城市本月销售面积和金额作为权数计算价格指数,然后将两个价格指数再简单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2-3)
其中: 为第i个城市第j基本分类环比价格指数, 为第i个城市第j基本分类t期(本月)销售面积(或销售金额)。
⑵70个大中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同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七、数据资料的报送规定
(一)网签数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国统字〔2010〕93号文件要求的内容与时间向当地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或调查队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调查总队、调查队将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过过滤的、上个自然月的新建住宅交易网签数据用专用存储设备拷贝,并按照统一规则进行标识。
(二)二手住宅报表数据。各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中介公司等按照国统字〔2010〕 号文件要求的内容与时间向当地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或调查队提供自然月度基础数据。
(三)资料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在对相关城市的原始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后,于月后8日前按照规定的数据传输方式与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城市上报数据给调查总队的时间由各地自定。
八、数据发布时间与内容
(一)发布时间:每月18号,节假日顺延。
(二)发布内容: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环比、同比、定基价格总指数以及分城市分类价格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