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 二、参与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工作,依法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和初审;组织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 三、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
???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并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确认,依法规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市辖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及抵押登记等工作。
???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审核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监管。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小型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依规章对颁(换)发采矿许可证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主管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