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组织、领导、保障等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损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严重损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
????(二)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处理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出院要求的;
????(二)未依照本法规定定期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说明、解释义务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以及实施约束或者隔离措施等情况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相关信息的;
????(六)推诿或者拒绝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其他疾病的;
????(七)允许不符合本法规定要求的人员在本医疗机构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定期随访等精神障碍康复工作的。
????第六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其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精神障碍诊断、复诊结论,或者限制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以及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或者其他特殊治疗措施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非精神科手术或者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七)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八)为治疗以外的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九)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十)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心理咨询人员未依照技术规范开展心理咨询的;
????(三)心理治疗师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四)心理治疗师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五)心理治疗师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心理治疗以外的药物治疗、外科治疗的。
????第六十九条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从事鉴定以及鉴定辅助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
????(三)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的;
????(四)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监护人拒绝实施,患者在出院期间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第七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依据本法的精神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