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郑玉华)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日前我市下发《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将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监督管理,保障市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据了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者,包括加工食用油的油坊、散装酒制作加工、米粉及面制品制作加工、粽子及糕点类制作加工、非发酵性豆制品加工等食品生产、制作加工作坊;食品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街头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固定或流动的经营者。由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一直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盲点”和难点。《意见》要求各部门合力协作,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全面覆盖和无缝衔接,并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意见》要求,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即粮食、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加工行为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需办理工商登记,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实行登记备案。
????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办理工商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歌厅、网吧;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中央厨房、甜品站、“阳光早餐”等场所,向顾客出售食物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烧卤、无预包装的熟肉制品等制作加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登记备案。
????而对于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并实行登记备案;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则由工商部门监管并实行登记备案;占道经营的,经营秩序由市政部门负责监管。
??? 相关链接:梧州食品药品安全视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