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二、当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三、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平仓盈亏等于当日平仓价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
????持仓盈亏等于当日结算价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
????四、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追加保证金。
????五、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六、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投资者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七、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
????八、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异常情况处理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3.当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4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二、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节选自《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七章结算业务、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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