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伍超婵) 非婚生遗腹女的父亲因车祸不幸死亡,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遗腹女能否获得抚养费呢?近日,betway必威体育: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判决非婚遗腹女可获赔抚养费4万余元。
????2012年初,受害者梁某与易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3日,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易某已怀孕并即将临盆生产。当年6月19日,易某生下女儿小君(化名)。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龚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与龚某就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的母亲曾某及遗腹女小君将龚某起诉至长洲法院,共同向被告龚某索赔事故损失16万元,其中索赔被抚养人小君抚养费4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原告小君作为受害者梁某的遗腹女能否向被告龚某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原被告有着不同的观点。被告方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者梁某死亡时,其女儿小君尚未出生,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小君不是梁某生前抚养的人,依法不能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方认为,按照继承法规定之精神,原告小君作为受害者梁某的遗腹女,有权得到梁某的预留财产,亦有权得到梁某的抚养,现梁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致使小君丧失了得到梁某抚养的权利,作为侵权人的龚某应赔偿该部分损失。
????长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由父母与子女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决定的,不因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而发生实质性变化。由于被告龚某的加害行为,致梁某在小君出生前死亡,使小君不能获得其父梁某的抚养,本应由梁某负担的小君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的二分之一,理应由被告龚某赔偿。
????最终,长洲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定被告龚某赔偿梁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元,其中包括小君抚养费43902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