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易宽弘)日前,龙圩区法院依法对一起燃油助力车肇事案件作出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8月9日9时许,钟泉文(化名)驾驶无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并搭载钟建文,由大坡镇往龙圩镇方向行驶,行至县道185线4KM+800M时,在转弯过程中发生侧滑,并碰撞到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叶乐云(化名),造成被害人叶乐云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钟泉文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各项指标完全符合普通两轮摩托车,其在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这只是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依法判处因驾驶燃油助力车致人伤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案例。
????长期以来,由于燃油助力车缺乏相应的管理,导致大量的市民选择助力车作为出行的主要工具。一些驾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驾驶人经常在市区主要道路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甚至快速呈S型行驶,给道路交通秩序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因燃油助力车相关驾驶人驾驶不慎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目前,在市区上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超过九成的车辆符合普通两轮摩托车相关标准。去年9月至12月,三城区已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50000多辆燃油助力车发放了为期三年的临时通行标识,并将从今年起按照摩托车的管理方式对燃油助力车进行管理。
????龙圩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张承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张承辉分析近年来燃油助力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的案件时说,无论是驾驶无牌证的燃油助力车,还是在燃油助力车过渡期内驾驶助力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都将被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市民在使用燃油助力车时,应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市燃油助力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路谨慎驾驶,避免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