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市民王先生购买了岑溪市内一栋房屋,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却遭遇卖方亲戚无理拒搬,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方搬离该房屋。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2013年8月,王先生购买了由叶某生所有的一栋房屋。2014年5月28日,叶某生将该处土地变更登记到王先生名下。该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尚未办理变更过户,叶某生亦愿意将房屋权属变更过户到王先生名下。然而,在房屋交易后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居住在该房屋一楼的叶某生的同胞哥哥叶某洪一家却一直拒不搬离。无奈之下,今年4月23日,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叶某洪停止侵权,搬离该房屋,把土地及房归还给王先生使用。叶某生作为该案第三人。
????法庭上,被告叶某洪辩称,讼争的房屋是他与叶某生共同所有的,叶某生出售此房屋并没有取得他同意,因此不同意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讼争的房屋的原土地证及房产证均登记在第三人叶某生的名下,应属第三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第三人将该宗土地及房屋转让给王先生,并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到王先生的名下,王先生对第三人转让的土地已拥有使用权。虽然房屋产权尚未变更过户到王先生名下,但第三人叶某生在转让合同中亦明确连同土地及房屋转让给王先生,王先生付清了房地产转让价款,且第三人亦同意将房产权变更过户到王先生名下,王先生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叶某洪辩称,该处土地及房屋是其兄弟两人共有的,第三人出售此房屋并没有取得自己的认可,从而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叶某洪虽提供了证据,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叶某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叶某洪在王先生要求其搬出上述讼争的土地及房屋后,叶某洪拒不搬出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王先生诉请要求叶某洪搬出讼争房屋并归还土地及房屋,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温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