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梧州日报讯(记者 李欣鞠)最近,我市高温天气持续,生产一线尤其是户外工作的劳动者需要冒着酷暑坚持工作。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每年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不含)以下;二是高湿,广西高温季节常伴随高湿现象,且持续时间长,人体汗液不易蒸发,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此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实施范围。 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在日最高气温40℃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