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涉毒犯罪任何一个环节提供帮助,都是违法犯罪。近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贩卖毒品案,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1年11月某日,黎某联系李某某向其购买毒品。李某某收取黎某1000元后,又找到陈某某(另案处理),以9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得一包毒品“K粉”,并与黎某一同前往取得该包毒品“K粉”,从中获利100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氟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5月某日,黎某某向黄某某购买“神仙水”“K粉”,黄某某随即通过廖某某联系上家李某某,购买上述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随后,黄某某联系刘某某,让其开车搭载自己及廖某某等人与李某某、黎某某进行交易。刘某某在明知黄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驾车搭载黄某某、廖某某等人前往交易地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四人九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七千元。
(卢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