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是否就可以领取奖励或补贴?属地市岑溪市的如何去申领?
岑溪市网络发言人回复:现将岑溪市卫生健康局的答复转发如下。
一、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有关精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15日前完成。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13]30号)文件有关精神,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二是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三是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此外,申请人要如实填写《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2月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