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梁朝安 陈蔷如)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实施,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保”)。《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参保人员范围,并增加缴费档次、提高相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根据《实施办法》,凡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保。城乡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起,每级加100元直至1000元,再加上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100元至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9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补贴。
????另外,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两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加城乡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保待遇。参保时间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保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实施办法》规定,城乡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多缴多得,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实施办法》首次确定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实施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予以累计;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