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就体现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理念,但是风险治理理念贯彻的不彻底。新的《食品安全法》亮点颇多,最重要的是,它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把风险治理的理念贯彻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即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所以这次修法完善了过去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增加了分级制度、交流制度、自查制度、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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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零九条就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的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也就是说风险分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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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基础上确立了风险交流的制度,包括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和交流。
????新的《食品安全法》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责任约谈,责任约谈不是行政处罚,但是震慑力可能更强,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如果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领域食品安全隐患,本级政府可以对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上级政府可以对下级政府进行约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要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部门间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制度、机制和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可控制、可追溯。
????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召回制度,但其中的“召回”主要是指生产者的召回。新的《食品安全法》在扩大了食品召回范围或者召回原因的同时,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够及时获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对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就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会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目前,我市积极配合相关技术机构完成上级安排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之外,结合我市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加大了对地方特色产品的监督抽检,重点监测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等安全性指标,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我们还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定期对抽检监测结果、舆情信息等召开会议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研判结果向社会发布消费提示、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监管提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力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