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使用信用卡的确给人们在平时消费时带来方便,但是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小心防范,又可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的受害人。近日,岑溪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高某娟化名为“高某黎”,应聘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同年10月份,经单位安排,高某娟在岑溪市推广办理该行的信用卡业务。期间,高某娟私自截留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寄给客户陈某秋、张某娟的信用卡,利用其为客户办卡填写、上传客户个人信息的便利,在陈某秋、张某娟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将二人的信用卡进行了激活并用于非法套现和透支消费。同年12月2日,高某娟在岑溪市某工艺品店冒用陈某秋的信用卡非法套现20000元。同年12月2日至2015年3月6日,高某娟又在桂林市某连锁超市及桂林市某汽车冷气配件部等地,冒用张某娟的信用卡进行非法透支消费和套现共计18974.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娟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并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某娟在案发前还清非法透支的款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使自己不成为信用卡诈骗的受害人,消费者在办理和使用信用卡时务必要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李瑞山) |